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此次延长的3天并不包括在内,不属于节假日。
另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因此,延长的3天均属于休息日。劳动者不得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三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