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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依法防疫”知识讲座(八)
发布时间:2020-02-25      信息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饶明全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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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由此可见,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


防疫期间,拒绝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北京公交警方发布消息,1月29日,韩某(男,41岁)在乘坐616路公交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北京公交警方经工作将韩某查获,韩某对其在公交车上辱骂乘务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韩某的行为,因为防疫期间(紧急状态),拒绝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依法处以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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