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应分情况处理: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明确,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何谓“信用惩戒”?
2020年2月14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那么什么是“信用惩戒”呢?
信用惩戒,是指针对违法失约等失信行为,采取一定的约束和惩罚性措施,使失信者承受社会谴责、生产经营活动不便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信用惩戒的运行机理是以信用记录的形式对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如实地归集、整理、披露,由信息利用主体对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行为人的诸多个别行为将综合为信用状况,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市场、社会、行业以及道德等各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措施。施用惩戒措施的依据,除国务院部委间合作备忘录、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各省有关信用信息使用的立法外,还来自《公司法》《证券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个人信用一旦出了问题,会给自己在升学、就业、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等诸多方面带来不便。所以,我们要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